109學年度第1學期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 一、申請時間:109年09月18日上午9時起至109年10月20日下午16時止。(逾期不予受理,繳交資料不完整者,亦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獲109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四)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註:依教育部規定,學校已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免費住宿,故本校低收入戶學生住校外租屋者,不得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三、補貼額度: (一)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二)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 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四、109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方式:(文件請按順序排列) 1.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書,如附件。(填寫租金金額時,請填寫每月平均租金,若是住1年優惠1個月租金,請填寫每月平均租金,例如:月租金3,000元,住一年(12個月),只繳交11個月租金,每月平均租金:3000元*11個月/12個月=2,750元) 2.租賃契約影本: (1)承租人應為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申請人(學生)。 (2)租賃契約需為申請人本人(學生)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房東)所簽定。 (3)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含本人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4)請列印整份契約書,列印方式:契約書正本請記載房東姓名及身份證字號或統編、承租人(學生)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租屋地、租期、租金後,再列印影本。(影本不得文字新增或塗改)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承租人(學生)可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可跨區申請,無需麻煩出租人(房東),且申請所需資訊較少,使用門牌可查詢。 4.以中低收入戶子女申請者,需繳交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弱勢助學生毋需繳交)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審核:受理學生申請,並檢核所檢附文件是否齊全。 (二)學校向本部請撥款項: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月20日)後,依需求人數及補貼金額向本部掣據請款。請款時程及表件,由本部另行函文請學校提報。 (三)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月20日)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月5日結束),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於5月15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四)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五)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 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若有任何問題,請與生輔組陳先生洽詢。(02-77388000轉13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