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警察機關查獲大陸地區進口之商品「穿雲箭」,經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且 具殺傷力,請各校加強宣導,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 使用,應儘速向學校反應並進行通報,並立即通知警察機關 處理,確保校園安全,請查照。
一、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3年10月15日警署保字第1130164879號 函辦理,提醒大家。
二、 近期各警察機關陸續查獲大陸地區進口之商品「穿雲箭」 (商品圖如附件),該商品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 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引爆火 藥,可射出金屬彈丸,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後段「具殺傷力之 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如經查獲販售系爭商品 之賣家或買主,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追處。
三、 本校加強宣導,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向學校反應並進行通報,並請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處 理,確保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