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查調結果一覽表如附件,請參閱。
二、表內欄位「查核結果」註明合格者方能獲得補助,如對查核級別、利息及不動產級距有疑義者,請於113年11月27日(星期三)前,持國稅局證明文件(如備註)至本組修正,逾時視同放棄複查。
三、本學年申請弱勢助學金經教育部審核通過者,補助金額於下學期繳費單內扣除,學生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雜費用如低於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如無法全數扣除者另退費之。
備註:
【教育部說明】因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公告現值係每年調整,故會有部分學生去年申請通過,但本次不動產價值超過的情況,若學生有疑義,請學生提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供學校確實查核,前者查詢各類所得及利息,後者查詢不動產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