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公告】勞動部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2條、第48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四章 (刪除)
第四十二條 (刪除)
第四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

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本次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將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納入專業工作,並由「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範外國專業人才之資格條件,為避免重複規範,爰刪除本標準第四章章名及第四十二條規定。

另請參考法規名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規全文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31

其中第4條第15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其工作內容「指定英語教學助理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事涉僑生畢業留臺求職規定之變更。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