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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勞動部公告「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勞動部公告事項: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621C5C6B9893B3E6&sms=02F991407E934D54&s=8FCA984CECE6A621

一、適用對象:

(一)外國人資格: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具下列資格之一:

1、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2、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二)雇主條件:本標準第4條所定工作類別之雇主。

二、申請期間及許可人數數額:

(一)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數額為4,500名。

(二)僑外生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前,曾依本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本標準第4條之工作,嗣再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內依同條規定受聘僱從事本標準第4條之工作者(包含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僑外生或原雇主申請轉換雇主、第2位以上雇主申請聘僱僑外生),不計入前款所定數額。

三、申請文件:如附表。

四、申請程序:

(一)由雇主檢附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二)僑外生經本部依本標準第5條之1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於本公告事項第2點所定數額內之符合資格者,由本部核發聘僱許可。

五、聘僱許可核發原則:

(一)本部依據申請案之受理日期依序審核,符合資格之申請案,於本公告事項第2點所定許可數額內核發聘僱許可;另於額滿之日申請且符合資格者,亦得核發聘僱許可。

(二)申請案有文件不齊待補正之情形者,須於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須重新提出申請。補正期限內許可數額已額滿者,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倘仍有申請聘僱許可之需求,應依本標準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規範辦理。

(三)聘僱許可核配之數額,以許可人數為基準。雇主提前終止聘僱契約者,已核發之數額不再釋出提供申請。

(四)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

六、受理單位及地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郵寄或親送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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