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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時間為

第二學期:每學期開學日至03 月20 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繳交資料不完整者,亦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獲108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之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及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組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如為下列狀況之一者,不得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2.違法出租者(法規明定不得出租之房屋);

3.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4.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5.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6.將所租賃之地點轉讓於第三人;

7.查無實際居住於租賃地點之事實;

8.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

※應繳交證件: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身分申請:

1.108-1弱勢助學合格者,請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2.已於108學年度第1學期通過所得及財產查調之申請學生,學校無需複查,惟仍請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3.108-2初次申請學生,請檢附107年度家庭年所得清單、不動產清單、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申請:

請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租賃契約影本

(1).承租人應為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申請人(學生);

(2).租賃契約需為申請人本人(學生)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房東)所簽定;

(3).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含本人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須以HiNet帳號登入)

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二)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四)申請規費:每張20 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以上內容皆已詳細閱讀並暸解,如有不實,願接受學校駁回申請或停止補貼,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溢領款項

 

補助金額:考量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租金水準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至1,800元;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

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學生租賃地

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臺北市 1,800元 新北市 1,600元
桃園市 1,600元 臺中市 1,500元
臺南市 1,350元 高雄市 1,450元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

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南投縣、臺東縣

1,350元

金門縣

連江縣

1,200元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意見的話,請洽詢:

生輔組承辦人:陳柏瑋先生

電話: (02)7738800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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