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時間為 第二學期:每學期開學日至03 月20 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繳交資料不完整者,亦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獲108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之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及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組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如為下列狀況之一者,不得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2.違法出租者(法規明定不得出租之房屋); 3.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4.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5.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6.將所租賃之地點轉讓於第三人; 7.查無實際居住於租賃地點之事實; 8.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 ※應繳交證件:
※以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身分申請: 1.108-1弱勢助學合格者,請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3.108-2初次申請學生,請檢附107年度家庭年所得清單、不動產清單、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申請: §租賃契約影本 (1).承租人應為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申請人(學生); (2).租賃契約需為申請人本人(學生)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房東)所簽定; (3).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含本人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以上內容皆已詳細閱讀並暸解,如有不實,願接受學校駁回申請或停止補貼,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溢領款項
補助金額:考量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租金水準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至1,800元;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意見的話,請洽詢: 生輔組承辦人:陳柏瑋先生 電話: (02)77388000-13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