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108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校外租金補貼)

一、「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措施:目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弱勢學生已有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校內宿舍住宿等照顧,未來增加校外租金補貼。
二、教育部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 元至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108學年度配合「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之啟動時程,補貼學生5個月(9月至隔年1月)住宿租金
附件2‐1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10 月20 日前/下學期於3 月20 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20 日)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 月5 日結束),上學期於12 月15 日前/下學期於5 月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
附件一、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請自行列印填寫)。附件二、學生房屋租賃契約參考範本。附件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參考範本。
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二)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四)申請規費:每張20 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