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辦理依據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辦理
申請時間
110年2月22日至3月19日(五)止(校內作業時間,逾期概不受理)
申請資格
-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當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修業年限內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
- 未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
- 未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單身青年或婚育租金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
- 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 實習生若住於實習單位提供宿舍不符申請資格。
★★★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已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優先免費住宿,故此類身份不符申請資格★★★
資料繳交及申請方式
紙本送件請依照前述時間內,否則不予受理!!
- 填寫申請書暨切結書(請採雙面列印)
- 父母(或監護人)及本人戶籍謄本(三個月內記事不可省略)
- 租賃契約影本(詳閱以下貼心提醒)
-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詳閱以下貼心提醒)
- 實習單位證明(實習生必繳)
- 依申請資格選繳中低收入戶證明(期限至110/12/31止)
★備齊並用迴紋針依序別好以上申請資料於上班時間送至方城大樓1F生活輔導組
貼心提醒
租賃契約影本需含有以下資訊
- 出租人(房東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編號)
- 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租賃住宅地址
- 租賃金額
- 租賃期限
◎若為共同承租,請分別簽訂合約◎(為避免共同承租人因承租時間不同影響契約效力)
◎學生未滿20歲,得由法定代理人簽訂合約並加註學生及其身分證字號◎
◎若出租人不等於房屋所有權人,請另附委託書;另於租賃契約內加註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承租人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主要用途登記需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等字樣◎
補助額度及時間
- 以學校或實習單位所在(鄰近)縣市為限,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第2學期應屆畢業生僅補助5個月。
- 未完成當學期學業(如休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核發至離校之月份止。
務必詳閱以上資訊,經查若有不實申領除立即終止補助並追回溢領金額,另依校規懲處且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洽詢窗口
仍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日早上9點至下午5點前來電 02-77388000#1332 或 來信 ot124@mail.aeust.edu.tw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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