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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行政院減免學雜費112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實施(附放棄切結書)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實施,相關說明如下: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對象:本國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學生。 

減免原則: 

1.免申請,直接於繳費單扣減1.75萬元(日間部),進修部減免方式,每學分之學分費減免50%, 一年最高減免3.5萬元(一學期1.75萬元)。 

2.本方案與教育部各項就學優待(減免)、政府其他部會就學補助(如軍公教人員、失業勞工子女等補助),僅能擇一補助。 

3.本方案與弱勢助學金(加碼減免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可同時補助。 

備註: 

1.欲申請政府其他部會就學補助(如軍公教人員、失業勞工子女等補助)者,如需放棄本方案,請填寫附件切結書。(送回學校或郵寄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二段58號生輔組陳小姐收) 

2.本次已申請112-2學期學雜費減免(如輕度身障補助),若計算金額低於行政院補助金額,則自動轉換為【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 

3.本說明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修正公布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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