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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助學金】11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須知

一、申請條件:

凡本校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學生【不含延修生、研究所在職專班、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指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且未請領政府各項就學優待,【如備註】說明,同時符合下列四項條件者:

(一)學士班:家庭年所得不超過90萬元,碩士班:家庭年所得不超過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不超過2萬元。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超過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申請書列印

亞東全球資訊網/個人入口網站/生活輔導系統/助學措施管理系統/弱勢助學金。(系統操作說明請參閱附件)

三、申請人應檢送資料:

    (一)申請書。

    (二)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家庭成員如下

 1、未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

 2、已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配偶。

 注意:學生父母離異者戶籍資料皆需檢附,非因離異而無需負擔撫養之責,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需檢附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

 注意:學生家庭(成員)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時,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

 (三)成績單(新生轉學生免附)。

四、辦理時間及地點:

    114年10月1日(三)起至114年10月20日(一)止上班時間,生活輔導(有庠10608A)。   

五、補助金額:(於下學期繳費單內扣

家庭年所得級距

補助金額(元)/一學年

學士班

碩士班

30萬以下

20,000

35,000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

超過70萬~90萬以下

15,000

-

申請結果公告

114年11月15日公告查核結果12月5日前受理查核結果疑義修正。

七、備註:

(一)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二)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者,除法規或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如:行政院減免學雜費17,500元與弱勢助學金可同時申請)

(三)本助學金一學年辦理一次,預計於第二學期復學之學生,請於本學期提出申請。

八、詳細辦法請參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網頁,如有疑問請洽77380145轉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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