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助學金】11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須知
一、申請條件:
凡本校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學生【不含延修生、研究所在職專班、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指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且未請領政府各項就學優待,【如備註】說明,同時符合下列四項條件者:
(一)學士班:家庭年所得不超過90萬元,碩士班:家庭年所得不超過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不超過2萬元。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超過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申請書列印:
亞東全球資訊網/個人入口網站/生活輔導系統/助學措施管理系統/弱勢助學金。(系統操作說明請參閱附件)
三、申請人應檢送資料:
(一)申請書。
(二)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家庭成員如下:
1、未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
2、已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配偶。
注意:學生父母離異者戶籍資料皆需檢附,非因離異而無需負擔撫養之責,倘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需檢附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
注意:學生家庭(成員)應計列人口為外籍人士時,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
(三)成績單(新生、轉學生免附)。
四、辦理時間及地點:
114年10月1日(三)起至114年10月20日(一)止,上班時間,生活輔導組(有庠10608A)。
五、補助金額:(於下學期繳費單內扣減)
家庭年所得級距 |
補助金額(元)/一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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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班 |
碩士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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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
20,000 |
35,000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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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
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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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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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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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70萬~90萬以下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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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結果公告:
114年11月15日公告查核結果,12月5日前受理查核結果疑義修正。
七、備註:
(一)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二)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者,除法規或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如:行政院減免學雜費17,500元與弱勢助學金可同時申請)
(三)本助學金一學年辦理一次,預計於第二學期復學之學生,請於本學期提出申請。
八、詳細辦法請參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網頁,如有疑問請洽77380145轉1330。